新闻媒体
当前位置: 首页 > 新闻媒体 > 行业资讯

以案释法 | 企业擅自倾倒和填埋固体废物?罚!

作者:zwhz时间:2022-06-28点击:

接“抚州12345”政务热线诉求工单,反映某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。2020年3月16日,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涉事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,检查期间该公司正常生产,原料车间存放有大量生产原料,成品车间已存放有生产好的部分包装纸。经现场勘察,该公司在厂区东、南、西、北面填埋了约403立方米的工业固体废物(废水处理污泥)。参照相关环评资料,污泥(过滤)的比重每立方米约为1.2吨,经计算,该公司总共倾倒和填埋污泥约500吨左右。执法人员现场制作《环境监察现场记录》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《调查询问笔录》并拍照取证。

微信图片_20220628085247.png

现场堆放固体废物照片


处理情况

南城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以涉嫌“擅自倾倒和填固体废物”立案调查,2020年3月17日对其下达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》,责令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;4月14日下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,告知该工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,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陈述意见和听证申请;4月24日下达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对其处罚款5.1万元,2020年4月26日缴纳了处罚款。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,企业清理、处置了受污染的土壤,对现场进行客土修复。

案件启示

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倾倒、处置固体废物案件,违反的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“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采取防扬散、防流失、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;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固体废物。”的规定,适用的是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处以罚款:(七)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,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、流失、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”和第二款“有前款第一项、第八项行为之一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七项行为之一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的规定。

由于固体废物产生的广泛性,几乎所有企业都会产生一定量的固体废物(包括生活垃圾),这个案件对企事业单位有一定的警示意义。企业擅自倾倒、填埋固体废物,一般具有一定的主观性,不是不知道这种行为“违法”,而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“铤而走险”,殊不知,天网恢恢疏而不漏,最终难逃法律的惩处。


返回列表

Copyright © 2023中国南昌国际环保产业展览会 (京ICP备2020037974号-5) 南昌网站建设:伟置电子